准确把握违纪人员心理状况 促进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

来源: 时间:2014-10-27 阅读: 次 作者:

  面对违纪事实,不同类型性格的人员会有不同的反应,刑事鉴识专家李昌钰说过,一个人犯了罪,并不说明这个人是十足的坏人,他至少还有尊严,应该受到别人的尊重。同样,有人违纪,也不能全盘否定,违纪人员在事实清楚又存在较强的敌对情绪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多沟通,少征服,消除对立,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近年来,沂源县纪委积极探索在少用慎用强制措施情况下突破案件的途径和方法,加强对违纪人员的心理状况分析,在关键点上实现案件突破,既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又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自办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一、解决具体问题,消除抗拒心理

  2012年6月,调查组查实,某项目部经理张某在实施一市政工程过程中,存在以欺骗手段冒领财政资金45000元的违纪事实。调查人员多次约其谈话,但此人态度蛮横,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已构成违纪,抗拒心理严重,并列举事实进行辩解:他负责施工另一财政投资项目,少领取了工程款37000元,施工款多计少计都是正常现象,与违纪与否没有关系!并拒绝在有关材料上签字。对此,调查组调整工作思路,决定调查他在其他工程上少领37000元的原因。经查,此工程中甲乙双方关于铝合金门窗的议定价格为每平方米260元,但预算员在决算时,按每平方米200元计算,故将工程款少计。中介机构在审计时已发现问题但未调增,张某在结清工程款后才发现,一直未调整。调查人员详细研究了张某的心理特点,认为他对少领工程款一事,虽然碍于各种因素没有明确提出,但潜意识中始终有成见。对冒领财政资金的性质他很清楚,如果采取措施将其显性的抗拒心理瓦解后,隐性的妥协性意识就会体现出来。于是,在调查组的协调和要求下,各方当事人补签了定案表,由建设方再付给张某工程款37000元。之后,张某有感于办案人员的认真细心,顺利地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了字。

  二、专业答疑解惑,还原事实真相

  李某自2005年至2009年曾担任某村委会出纳员。农经部门在2013年财务检查中发现,2005年4月份有一笔12000元的房租收未记账,租房户手中有交保证金的收据为证,农经部门建议村委会追回该资金。村委会将这一情况报告给县纪委信访室。调查人员分析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财经纪律,建议立案继续调查。翻阅李某任出纳员期间的所有账目,均没有补记该项收入的记录。调查人员在向有关当事人了解该出租项目时发现,因为竞标后房屋交接时双方有争议,租房户在中标后并没有与村委会签定协议,剩余的房租款未补齐,也没有将保证金单据换为租赁费单据,此事一直搁置未处理。2009年11月,在出纳员交接表上反映李某曾转给下一任出纳员现金长款19750元,在该村同期的房租收入台账上也有保证金已收的记载。事实证明,这是一笔错账,是会计工作不规范造成的,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在向李某还原整个过程后,他非常感动:“出现这个问题后,我压力很大,向村里要求将账全面查一下,有些事因为时间太长已经忘记了,但没人理我。你们的调查打开了我的心结,我愿意接受处理。”李某最终以违反财经纪律被追究了责任。

  三、适时许诺退让,避免无谓纠缠

  某企业反映,有一笔回收货款35000元下落不明,因为会计与出纳都是中共党员,企业要求纪检部门进行调查。

  初步检查发现,该企业财务工作混乱,会计与出纳不按正常的流程处理收款业务,手续不健全。正常情况下,会计开具发票,由购货人持票到收款员处交款,收款员收款后在各联次上盖章,将记账联返回会计。该货款发票联上,并没有收款员的任何印记,出纳员栏内由王某代为签字,而收款员收到其他货款时,也有这种代签的情况存在。在无法获取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调查组按法律事实,界定应由王某承担责任。但王某只认可自己违纪,拒绝补齐短款,认为一旦交款,就变相承认职务侵占,会在人格上失去尊严。虽经审理、纪检等部门的反复解释,难以改变其观念。

  调查组认为,从违纪构成要件上,王某的主观故意不明显,其行为不能定性为职务侵占,王某认为只要交款就是职务侵占,人为地将两者联系到一起,按先纠正后处分的正常程序难以进行下去,应当避免纠缠,于是决定先立案处分,并由该村委会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追回短款,王某顺利接受这个结果。最终王某以拒绝纠正问题被加重处分,被法院责令交齐短款35000元,不同的处理方式达到了同样的查办案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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