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决定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四款、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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