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处分执行中若干问题探析

来源: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时间:2015-04-20 阅读: 次 作者:

 在党纪政纪处分执行中,常常会遇到降低职务层次和级别的问题。职务层次是指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等。根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职务层次与级别存在对应关系,比如,厅局级正职对应十三级至八级。关于降低职务层次,是指正厅降为副厅、正处降为副处等。关于降低级别,1995年人事部规定降级处分是指降低级别工资,2010年人社部《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规定,“给予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比如,厅长受到降级处分,职务层次还是厅局级,但级别、工资降低。由于此类问题比较复杂,执行中存在若干疑难问题。

  (一)受撤职处分,是否需降低职务层次和级别 

  政纪方面,1996年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10年人社部《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撤职处分按降低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党纪方面,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应建议党外组织作相应处理的规定,建议行政机关给予撤职处分,并降低职务层次和级别;或根据2001年《中央纪委关于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请示的答复》的精神,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降低职务层次和级别。 

  (二)受撤职处分,在年度考核中是否还需再次降低职务层次 

  《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那么,受撤职处分被降低职务层次的,是否还需在年度考核中再次降低职务层次?

  政纪方面,根据2007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规定,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并被降低职务层次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也就不存在被确定为不称职而再次降低职务层次的问题。

  党纪方面,1998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曾规定,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但根据2009年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不定等次。因此,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而言,不会因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在年度考核中再次降低职务层次。但对其他党员而言,却无类似的明文规定。然而,从法理上看,对违纪人员不能因同一事由两次降低其职务层次。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在年度考核中是否需降低职务层次

  根据《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那么,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是否需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年度考核中降低职务层次?

  根据《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此,领导成员不一定进行年度考核,即使进行年度考核,依据和办法也与非领导成员不同。根据1998年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三)降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四项也规定,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因此,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在年度考核中不一定降低职务层次。

  实务中,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尚未解决的问题较多,有关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中应注意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研究。(赵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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